
一、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学校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许可范围经营,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经营。
二、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
三、必须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学校应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确保责任到人。
四、必须严格开展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考核。食堂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五、必须严格按规定采购食品原料。大宗食材必须通过公开招标、集中定点等方式采购,建立供应商准入和评价退出机制,不得采购无合法来源、不合格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六、必须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原料必须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双人或多人联检”,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不得接收票证不全、感官性状异常或腐败变质的食材。
七、必须严禁制售高风险食品。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冷加工糕点,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八、必须严格按规定清洗消毒餐饮具。学校食堂餐具、饮具必须及时洗净、消毒并存放于专用保洁设施内,不得使用清洗消毒不彻底的餐饮具或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九、必须坚持陪餐制度不流于形式。学校应严格规范执行陪餐制度,按一定周期排定陪餐人员安排,确保每餐均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有条件的中小学可建立家长陪餐制度。
十、必须按规定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食源性疾病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缓报,并配合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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